本文摘要: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透漏,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将牵头制订关于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指导意见,推展各地尽早启动试点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透漏,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将牵头制订关于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指导意见,推展各地尽早启动试点工作。今年4月10日-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构成牵头调研组,先后回国吉林、浙江省就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涉及问题展开了调研,征询了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置等企业,以及保险公司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此外,调研组还搜集了国外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危险品运输再次发生的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资料。
在此次调研中,各方面临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都回应了认同和反对,并明确提出了一些明确建议和意见。地方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险较为陌生,指出实行这项制度不应作好适当的打算。
大部分企业反对实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能否符合环境风险确保市场需求不存在顾虑。而保险公司则期望完备涉及法律,相结合适当的政府行政前进,并彻底解决再保险的反对问题。
调研报告指出,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在企业投保意识显著不强劲、法律法规尚能不完备、市场各方打算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冲出的条件,不应在重点行业和不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累积经验,逐步完善设施政策与实行条件,急剧前进。试点的范围还包括危险品、剧毒危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不易再次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以及一些重点地区,如太湖、淮河、黄河、松花江流域、长江下游等流域,并由各省根据实际确认试点企业。
而环保部门将根据环境污染风险的水平,制订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设施)的指导名录。与此同时,该调研报告建议,不应大力前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工作。比如,修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具体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理污染费用、对第三方伤害的经济赔偿金责任,具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拒绝等。逐步制订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确认、损失评估标准、保险确保范围、操作者流程等具体内容;具体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低企业开销,提升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
该调研报告指出,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应强化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商与合作。环保部门要与保险公司强化数据共享,反对保险公司作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研发工作。保险公司要按照“确保必要、费率高”的原则研发保险产品。同时,努力争取国际再行保险市场的反对,不断扩大国内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保险公司能力。
此外,还不应强化部门间的合作,探寻创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专项基金,以解决问题多达保险限额以上的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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